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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二)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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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二)

 

12、打印遗嘱满足这些条件,才生效——胡某某与胡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严格遵循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其有效与否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是遗嘱人对打印遗嘱内容完全理解确认且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确立遗嘱的过程,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打印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应依法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确认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上虽然载明遗嘱代书人为张某某,但《遗嘱》以书面打印的形式呈现,应当遵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共三页,前两页仅有遗嘱人在姓名及页码处捺印,无见证人签名,且均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前两页应当被依法认定无效。遗嘱第三页虽然有遗嘱人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及遗嘱代书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遗嘱代书人均未手写注明年、月、日,且《遗嘱》第三页与第一页、第二页从整个遗嘱的内容上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整个《遗嘱》均应依法认定无效。涉案房屋系胡某某1、何某某的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案例解读】: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打印遗嘱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两个形式要件:一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延伸阅读】:

1)打印遗嘱订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吗?

可以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可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2)打印遗嘱一定要遗嘱人本人全程操作电脑和打印机吗?打印遗嘱的字体和格式有要求吗?

打印遗嘱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也不排除由见证人依据遗嘱人的意愿代为操作电脑和打印机。同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办公软件等书写形式并无要求,也无禁止性规定,即如何书写全凭书写人的意愿。

3)打印遗嘱上能否通过按捺手印或者盖印章的方式替代签名?

不可以。遗嘱是要式行为,即遗嘱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才可,不能通过按捺手印或者盖印章的方式替代。

4)仅在最后一页签字注明年月日或仅注明年月,遗嘱是否有效?时间是否可注明为农历日期?

依然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必须要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生效。仅有年月、或者缺失签名和日期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如果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则全部无效。对于注明日期为公历还是农历的问题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只要年月日三要素齐全即可。但考虑现在通行公历日期,如果加注农历日期应当特别标注,若无可推定遗嘱人使用公历日期。

5)部分内容为手写、部分内容为打印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内容可分割的情况下,分别按照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对待,区分各个部分的效力;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全部无效。

6)打印遗嘱见证人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见证人应当2人以上并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全程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3、学生受伤,学校一定要担责?——蒙某、潘某某与某某县第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若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被告某某县二中已在校园设置围墙,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通过上墙张贴、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已履行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二,蒙某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年满14周岁并在该校已经就读一年有余,期间,对遵守学校纪律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三,从蒙某某逃课到翻墙坠伤发生时间间隔较短,即使发生学生逃课、旷课行为,学校亦需要一个核实过程,故不能认定被告某某县二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主张学校承担管理失职之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解读】: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实践中,学校失责常见情形如下:
一是教育机构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教育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
三是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延伸阅读】:

1)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受伤发生责任纠纷应当由谁去起诉?

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发生责任纠纷时,父母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参加诉讼。

2)发生诉讼时学生及学校应当如何举证呢?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3)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如何界定?

教育职责是教育机构依法保护学生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4)私立学校、课外培训机构等属于规定的“学校”范围吗?

本条规定的“学校”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比如,技能培训班、课外补习班、兴趣班等。

5)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财产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校园损害担责仅指学生的人身损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害。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强调的是对学生、未成年人等的人身权益的保护而言。至于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予以救济。

6)学生在校期间互相打斗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只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之间是按份承担责任。

7)本条中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若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其主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请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由受害者就教育机构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并根据损害发生原因认定教育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态的侵权责任。

14、双“十一”来袭,看民法典如何定义网络购物合同——李某某与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购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合同,应遵循传统的要约承诺规则。网购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及促销信息视为要约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需结合客观存在并分析网购经营者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若网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发布虚假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消费行为中,只有当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双方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网络购物中商品信息公开透明,李某某在京东商城购物时有更多的途径进行比价、选择,其作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并不存在获取价格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其次,并无证据能认定某某科技公司在李某某购买案涉商品时存在欺骗、诱导的行为,亦不能认定李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最后,成都某某科技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在6月18日的促销活动前已开展了相关的促销活动,该行为属于连续开展促销活动而非价格欺诈。因此,李某某主张成都某某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解读】:

网络购物已成为如今购物的主流方式,而实现网购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当事人通过网络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为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民法典从网购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同标的物类型、交付方式等方面对网购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网购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从法律上限制了占有优势地位的网络商家任意利用不平等信息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大程度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延伸阅读】:

1)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时,网络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时买卖合同成立,后续的消费者付款及商家发货均属于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

2)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网购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虽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使用互联网订立合同时网络经营者难以判断其行为能力,因此《电子商务法》第48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3)发生网络购物纠纷时,如何选择诉讼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对应法院。另外,北京、广州、杭州分别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如有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需要起诉到上述三地基层法院的,可以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案中的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仅是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交易平台就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例外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

5)预付定金后反悔了,定金能退还吗?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买家给付定金后反悔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卖家收受定金后反悔,则应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订金能退,定金不退!

6)快递在运输途中毁损丢失了,由谁承担责任?

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快递在签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卖家承担。一旦签收则完成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此外,消费者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商品交由菜鸟驿站、家人、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可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7)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成功时,我们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除与商家另有约定外,若商家随意反悔,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或者进行赔偿。

8)网购经营者设置的诸如“预售商品或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的条款或类似内容是否有效?

无效。网络经营者不得通过设置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而以上条款已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但消费者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也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退货时应保持商品完好,如果因查验商品导致商品价值出现较大贬损,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有些商品并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5、信用卡逾期违约责任,您都知道哪些?——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若持卡人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章程的规定按时、如数还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银行自愿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某办理信用卡实际使用后多次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银行依据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要求杨某某全额偿还所欠款项本金并按领用合约约定收取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信用卡是我国银行系统经批准发行的、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及存取款提供服务的信用凭证。其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得到广泛使用,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信用卡透支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且连续逾期超过三次以上还未还款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导致不能办理房贷、车贷等金融业务。在使用信用卡时要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谨防债务危机。

【延伸阅读】:

1)信用卡能否出借他人?出借信用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不得出借。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规定。同时因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而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信用卡逾期会被冻结银行卡帐户吗?

个人银行卡,一般情况下银行是无权冻结的,除非因逾期违约被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还款;或者因逾期违约被起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及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

3)信用卡逾期会加收滞纳金吗?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而信用卡逾期属于履行延迟,逾期根本上是违反合同约定。《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取消滞纳金,取而代之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4)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信用卡合同有什么影响?

一是要求发卡行在办理发卡或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二是关于提示方式应当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

三是关于履行说明义务,要求对于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四是若发卡行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需注意,根据民法典规定针对所有格式条款,当出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法院需要依职权审查。

5)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通常只有持卡人开通了网络支付功能时才可能出现网络盗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发卡行负有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义务,若未告知则持卡人不承担网络盗刷责任。除此,若发卡行载明自愿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的,发生盗刷时持卡人据此有权请求发卡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6)银行报送持卡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构成侵害其名誉权?

不构成。一方面,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是真实欠款记录,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7)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有效催交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概言之,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商铺业主诉某广告公司、某摄影协会恢复原状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外墙和顶端拥有建筑物共有权,未经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的外墙和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物业公司不得进行出售、出租及处置建筑物共有部分、共有区域等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建筑物外墙及屋顶属于建筑物业主的共有部分,该广告公司在案涉商铺屋顶架设的广告牌为钢架结构,且面积较大,为固定该广告牌必然会对屋顶造成一定程度损坏。该广告公司及某摄影家协会在未征得物权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屋顶及外墙架设广告牌发布广告已构成侵权,且该广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屋顶及墙面为该公司合法取得的专属广告位,遂判决两被告拆除广告牌并将因架设广告牌损坏的屋顶恢复原状。

【案例解读】:

民法典在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种单纯的一般意义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来源于传统所有权但权利范围又有所扩张,是一种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新型复合民事权利。基于此,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并非单一主体,而是一定范围内的业主群体,为了对共用部分的利用能够处于有序的状态,业主在共有的基础上享有因共有部分所生利益但同时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也应当符合法律、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秉持合理使用的原则,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性质及用途予以使用。

【延伸阅读】:

1)什么是业主?业主必须是自然人吗?

根据本条规定,依法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同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均可有业主身份,因此业主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建筑物共有权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同一含义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包含的共有权与传统民法理论和民法典第8章专门规定的共有有很大的差别。传统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仅是一种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性质上既不是传统共有中的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

3)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共有权的范围有哪些?

一是法定共有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房屋用房、电梯等。

二是天然共有部分,如基于建筑物的特性而当然存在的楼梯间、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

三是约定共有部分,除法定共有、天然共有部分外,既不属于业主专有的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等可以约定共有。

针对车位问题,实践中存在停放汽车的独立车库、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等多种形态。

(1)独立车库一般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可进行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属于专有部分。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空间与周围其他空间可以相区分也具有构造上的、利用上的独立性,属于专有部分。

(3)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则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4)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共有权利义务可以约定不享有不履行吗?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为了拒绝支付共有财产维护维修的费用,而表示放弃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也不得以其未“实际使用”等为由而拒绝支付费用。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不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5)什么是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权人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独占使用共有部分的权利。例如,全体业主可共同约定允许某人在外墙悬挂广告牌,楼顶由某人加盖房屋;商品房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保留的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等。但同时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共有部分均可设定专有使用权,属于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有部分,如公共楼梯、公共走廊等,不得设定专有使用权。

6)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适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业主占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越大,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仅为代管,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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